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921緊急命令」與「災害防救法」的差異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台人
2009/08/13, Thursday
  馬英九說十年前「921緊急命令」,已經併入「災害防救法」中,這是真的嗎?讓我們把二者比較一下,就知道,他根本搞不清狀況。

921緊急命令第1條,對重建經費的籌措,強調由中央負責,「災防法」則說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43條-1)

緊急命令第2條要求中央銀行提撥資金,讓災民申請「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災防法」只有「低利貸款」,「無息」都不見了。

緊急命令第3條的「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這條不見於災防法。

緊急命令第4條的內容保留在災防法第第 37- 2 條中。

緊急命令第5條的內容保留在災防法第第 37- 1條中。

緊急命令第6條:「災民因本次災害申請補發證照書件或辦理繼承登記,得免繳納各項規費」,但災防法中沒有「免繳各種規費」的條文。

緊急命令第7條的前半部:「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可見於「災防法」第31條第5款,但少了「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後半部的「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則不見災防法中。

緊急命令第8條:「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安置、重建工作,得調派國軍執行。」到了災防法變成:「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第34條)亦即不再是強制性的調派,而成為必須「申請」才有,並由內政部擬定申請辦法。

緊急命令第9條:「政府為救災、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但災防法中,只有防災時有強制撤離的規定。

緊急命令第10條:「受災戶之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不見災防法中。

緊急命令第11條是有關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竊佔賑災和災民物品之行為的處罰,其精神勉強可算納入災防法第七章罰責中。

由以上逐條比較,可知 「921緊急命令」凡十二條(第十二條可不算),其中只有第4、5、11全文,第7、9的部分條文,算是併入災防法,其它6條半,有的完全不見,有的精神不符。

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緊急命令是以中央政府(總統)為主管機關,又有急迫性和時效性(例如第一二條說:「本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相對的,災防法則以行政院主管,地方配合,屬一般性和長久性。所以有些緊急命令不宜納入災防法中,以免影響人權。也因此,災防法無法具有「緊急命令」的精神和意義,也就是缺乏「法外變通」的緊急處理方法。

一個會說出「緊急命令已併入災防法」這種話的總統,不僅是法律不及格,也顯示他冷酷無情,無能卸責。他不知道什麼是「緊急狀況」,不知嚴重性,以致沒有急迫感。有沒有人告訴馬小白啊!在重大災害時,「依法行事」是沒有意義的,「不受相關法令限制」的「法外變通」,才是拯救人民的重要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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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緊急命令已併入災害防救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12/69/1ow7v.html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A0000012

災害防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120014

Source: 南方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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