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史案」看台灣「扁案」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金恒煒
2009/04/22, Wednesday
密切觀察「扁案」而一再質疑台灣司法惡質化的美國法學教授孔傑榮,日前透過參議員史帝文斯(Ted Stevens)的所謂「貪污案」,再度撰文提出「公平、正義」與「憲法再確認」的重要。文章的題目點出論點:〈追訴政治貪污 公平很重要〉。這不折不扣是「以美諷台」,藉此針砭「馬統」政府的司法破產。
孔傑榮開宗明義的指出:「上週華府聯邦法院撤銷美國歷史上任期最久的共和黨參議員史帝文斯貪污有罪認定之轟動判決」,「海峽兩岸的媒體並未有太多報導」云云,這話有對有不對。不對的是,史帝文斯案甫發生,《中國時報》駐華府記者傅建中見獵心喜,藉史案為台灣「特偵組」抬轎:「美國司法當局因史(帝文斯)是政壇要角,非追查到底不可,以肅官箴,並儆效尤,這一點足可為台灣司法當局借鏡…」。然而,事件發展到今天,原來該譴責、該法辦的不是史氏而是美國的司法部門,與傅建中的期許完全相反,難怪如孔傑榮所說「沒有報導」。
史帝文斯有罪判決之所以被聯邦法院撤銷,問題出在布希政府處理貪腐追訴的廉政部門違法。六位檢察官沒有遵守「公平對戰」(equal combat)的規範,憑著蒐證的有力職權位置,故意不把可能有利於被告的資訊交給辯方,使得史氏落敗。今年二月,歐巴瑪政府任命新的檢察總長(法務部長)侯德(Eric Holder),挑選產生的檢控小組發現前任故意隱匿足以撼動政府主要證人可信度的證據,於是要求法院撤銷所有對史氏的控訴。主審史案的蘇利文法官(Emmet Sulliven)不僅欣然同意,因失去對廉政部門公正性的信心,在嚴斥司法部之後,堅持指定一位律師為特別檢察官,獨立調查涉及此案的六位檢察官,並以「藐視法庭」論罪。
孔傑榮評述史案始末,並表明「與兩岸有關」,其實是以此告誡台灣的司法部門。總結孔傑榮有關「扁案」的幾篇文章,先是不信任台灣「特偵組」,建議成立由專家組成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因為北院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孔氏譏刺「扁案法官搞砸了他的機會」;再加上法務部長在司法節搬演手銬大戲,孔傑榮斥責是「馬戲」;現在用「史案」強調法務部長「勇於駁斥下屬失職行為,撤換失職檢察官,並撤銷(有關史氏貪腐)的所有控告」之重要性。
「史案」所以能夠將公平正義還諸司法,是出於法務部長、檢控小組、法官,再加上辯方的強悍律師等通力努力,從而在「當事人主義」(Adversarial System)的基礎上,強固了法治。反觀台灣,「馬統」去年十月二十九日「下令」押扁,法務部長王清峰助紂為虐,公然違反司法中立;「特偵組」的吳文忠藉Call-in表示起訴書有漏洞;而偵辦的過程「威迫利誘」無所不用其極,不必說違反比例原則,已有濫訴之實,背反「法律守護人」角色而成為「馬統」鷹犬;法院更可恥,公然違反「法官法定原則」。這樣的台灣司法,怎麼可能出現美國的侯德與蘇利文?現在只能看大法官能不能力矯亂法的局勢。
當然最明顯的對比是,同一樁史帝文斯案,孔傑榮得到的教訓以及給台灣的忠告,明顯與傅建中的用心截然相反。孔傑榮著意的是法治與法制,在「扁案」中看到政治黑手的操作;相反的,傅建中完全成為「馬統」的傳聲筒、幫凶,打扁不遺餘力,渾然是媒體審判的一員,不只沒有抨擊台灣司法的政治化,甘心充當「新戒嚴體制」的「共犯」。台灣的「扁案」比美國的「史案」可怕萬倍!(作者金恒煒現任《當代》雜誌總編輯)
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從美國「史案」看台灣「扁案」
張貼者: meme 於 4/22/2009 03:56:00 下午
標籤: 最新文章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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