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2日 星期一

《星期專訪》黃瑞華︰司法若毀 台灣將有危險

《星期專訪》黃瑞華︰司法若毀 台灣將有危險
記者賴仁中╱專訪 2009/01/12

(記者王藝菘攝)


九日下午,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被媒體包圍追問「妳還堅持自己之前的見解嗎?」只見她簡短有力地答:「我非常確信我的法律見解」。

為了這個確信,已讓黃瑞華連日被反扁勢力圍剿,他們罵她護扁、諷其宜蘭管到台北撈過界、甚至污衊她另有所圖,他們不想、也沒在聽她到底在講什麼、或講得有沒有道理。

黃瑞華是位法律人,卻遭逢熾烈政治砲火,她喟嘆道,實在沒有力氣理他們,我們談審判獨立、司法信譽,與扁何干,根本不想跟他們對話。

跳出來,自己會變得怎樣她不在乎,「院長隨時可以不幹」,她掛懷的是人民已不相信司法,司法若毀、國亦危殆,她說,在這個關鍵時刻,司法一定要展現智慧,來挽救這次危機。

操作人選 破壞獨立審判

記者問:為什麼不能接受台北地院的分案作法?

黃瑞華答:台北地方法院訂了刑事庭分案要點,規則制訂下來,就該遵守,且應依照法的本旨與制定目的來遵守,而不是扭曲、操作。

我認為審判獨立最重要的核心,不只是分案後保障法官不被干擾,還有很重要的是前面的事務分配,如果可以選法官、透過操作去決定法官的話,司法公正性就會被否定。

所以一定要讓人覺得你的分案是公平的,然後再來保障他(法官)的審判獨立,這樣的審判結果才具實效性,能發揮拘束與規範社會、讓人民信服的效能。司法要讓人民相信,才有定紛止爭、發揮社會最後一道防線的力量,若人民不相信,司法是沒有力量的。

因此任何案件進來,都應依要點分案,才有起碼的程序正義。北院換法官,已違背他們自訂的分案要點。

問:能否詳述妳的論點。

答:分案要點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數人共犯一罪案件,採後案併前案,但如果後案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就要依第三十八條來抽分。扁案是重大受矚目案件,故不能後案併前案,要用但書依三十八條抽分。

我要特別說明三十八條,它採人工抽籤,除了請產假、或婚假只有結婚當日、喪假只有出殯當日除外,都要參與抽籤,因為重大受矚目案件社會很重視,一定要讓大眾相信法院分案非常慎重。

北院一開始採抽分,後來卻用相牽連案件的理由,依要點第十條來併案,之前已人工抽籤,由周占春法官這一庭抽中,就定案了,怎麼可以再用第十條來換法官呢!

問:扁案看來是相牽連案件,北院用第十條何以不妥?

答:扁案當然是相牽連的一種,但第十條的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四種情形,它是原則性的、極大範圍的廣泛規定,而第五條只針對其中一種、做非常細緻的規定,所以當然以第五條優先適用,如果只要是相牽連案件就可用第十條,第五條形同具文,豈不是白訂了,適用有優先順序,尤其為了昭公信,抽分是如此慎重。

優先適用第五條後,第十條就要退位,再加上扁案適用第五條但書,不能後案併前案,因此人工抽分後,分案就結束了。北院現用第十條併案給蔡守訓,是適用法律錯誤,發動的程序也不合法。

問:北院認為兩個法官各辦各的,擔心發生裁判歧異,他們也沒有要周占春交出案件,是周自己不想辦才簽出。

答:先講周占春,我們回顧一下歷史,當時他做出裁定,被另一邊的人罵到臭頭,發動各種方式和媒體攻勢,包括私人的事、不知道有沒有的事都被攻訐,讓法官承受非常大的壓力,幾乎無招架之力,這個時候法官審判獨立的空間可以說沒有,此時,有媒體又運作後案併前案、避免裁判歧異等議題。

想要合併,就要找依據,因而找出第十條出來,說為了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至於兩個法官協商,是要兩個人都認為有必要才協商,但在當時狀況下,這件事是被壓迫的,不是周占春自己要的,他已開兩次庭,不是一分下來就說「我不要辦」,他沒有這樣做,據了解,他也訂了庭期,訂庭期就表示要審理,沒有認為合併審理的必要。

不排除周占春是在壓力下才簽出案件,這樣的過程就不公平、程序不正義。

問:各辦各的,真的發生裁判歧異怎麼辦?

答:第一,還沒判,怎知會發生歧異,第二,第五條的內涵,本身就潛藏可能出現裁判歧異的問題,所以不是沒有被考慮,可是為了公平性、昭公信等更重大的價值,要容忍,因為這個價值可以贏得人民信任,它遠比避免裁判歧異更重要。

一審不是終審,根本不用去考慮裁判歧異的問題,兩個案子到了二審,二審分案就會併在一起,縱然二審沒有併,到了三審也會併,最終會回到一起。

問:妳去找司法院長賴英照,是認為可以挽回什麼?若司法院認同妳的理念,妳覺得他們該如何做。

只談法律制度 不是挺扁

答:分案規則訂得好好的,就不該用司法行政去破壞它,這樣的現象若是司法行政造成的,司法行政的監督者至少要有所作為,所以我們去提供意見給賴院長,我沒有預計司法院應該怎麼做,只是把法律觀點說出來。

問:反扁者批評,妳要司法院去管北院,也是一種干預。

答:低階法院的司法行政透過不合條文本旨和精神的方法侵害法定法官審判權,這時司法行政本來就該被糾正,這只是排除錯誤、排除對司法獨立的侵害,不是干預。

問:二○○六年陳瑞仁起訴國務費案,妳發表文章不認同他的作法,如今妳不認同北院,有些人認為妳其實挺扁。

答:我只談法律、談制度,你們去看文章,一件個案也沒談,都是講憲法五十二條的刑事豁免權,談怎麼去遵守這條法律,今天的馬英九總統也適用啊,怎麼會是挺扁呢!

五十二條是講總統在任內受憲法保障,不管用任何理由對他做發動,就可能引起政爭,如果只是起訴吳淑珍,有本事切割,這OK,如果沒辦法切割,就有問題,若可以傳訊總統,任何一個案子進來,就可以來騷擾你。

以一個總統高度,要處理國政外交,敵國也可能透過買通你的司法來發動政爭啊,所以五十二條就是要讓總統免於犯內亂、外患罪以外任何形式的干擾,國家才會安定。後來大法官的解釋,也和文章寫得差不多啊。

問:也有人拿妳辦伍澤元和對扁的態度認為是兩套標準。

答:哪有兩套標準,這根本沒辦法比,我又沒有審判這個案子(扁案),笑死人了,我根本連實體都沒有碰,這案誰有罪、誰沒有罪,那是他家的事,我也不會去碰。我只是在講分案要點、講程序正義,因為程序不正義侵害到審判公正的外觀,我們一輩子在努力、想要建立的司法獨立與信譽被侵害到,做為一份子,我覺得我有這個權利和義務,任何一個司法人也都有權利和義務來管這件事情。

問:伍澤元與連戰三六二八萬那件事呢?有人說妳洩密。

答:當時開庭我有提示匯款單,但沒講是誰匯的,如果真存心要咬連戰,庭上公開講不就好了,證據這樣顯示,直接講完全合法,但當時認為沒必要,只是查伍案中鍾太郎匯款的事,所以沒講連戰和連方瑀。

後來報紙登出來,與我無關,因為這東西有附卷,卷宗和證物也不是法官保管,經手那麼多人,律師都可以閱卷。

問:妳談法論事,人家把妳和人攪在一起,妳的感觸?

答:我實在沒有力氣理他們,真的不想去理這些,我很愛司法、愛台灣,為了國家體制、法制、民主自由、和司法公信力,我覺得我應該做,即使遭遇排山倒海的攻擊和惡意抹黑,還是要做,我們要把眼光放得更遠。

當然我很感慨今天的環境,法官幾乎被勒索、恐嚇,隨時拿帽子扣你,法官要承受多少壓力才敢去做他認為應該做的事,而不去迎合一些人的需求,你看看,如果判決是某些人喜歡的,他馬上變成英雄,被稱讚、歌頌,這很輕而易舉啊,只要打落水狗就好。

可是你本於法律良知去判,萬一判下來的結果,是他們不喜歡的,馬上用各種力量撻伐、發動媒體攻擊你,就像周占春一樣,這是一個成熟法治社會、理性社會應該有的現象嗎?

問:有沒有考慮過妳的作為會影響到自己。

法官立即停審 才是上策

答:我最多就是一個法官,隨時可以不幹院長,我沒有牽扯到個案,我只是想挽救司法,司法公信力太重要了,這個不能讓步,也不能把藍綠帶進來,一定要跳脫藍綠。

問:如你說北院操作更換法官,現在已分給蔡守訓了,你看怎麼辦?

答:他(蔡)是合法法官,有權審判,被分到的人只好接受結果,但這樣的結果是應該的嗎?蔡守訓判下去有什麼意義,人民會信嗎?

司法要展現它的智慧,挽救這一次的危機,台大教授王兆鵬文章很值得參考,他提出三策,上策是蔡守訓停止審判,對其取得審判權的合法性聲請釋憲,中策是高等法院將案件移轉管轄,下策是蔡聲請迴避,案子重新分案。

人民也在審判司法,不能讓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繼續蔓延擴大。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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