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林怡君掉了哪本筆記?

金恒煒2009/07/29
「扁案」不折不扣是政治鬥爭的「馬統」鬧劇,無論國內或國外媒體都用「審判司法」來形容,尤其國際重要媒體,或以新聞或用論評,冷嘲熱諷台灣的這場「馬戲」。

現在,最好的註腳果然出於檢察官林怡君之口,她說:「貪婪的最後防線在司法!」馬上聯想到最近很夯、很熱門的廣告「尋找林怡君」,大家都問林怡君掉的筆記是哪一本?答案揭曉,原來是「刑事訴訟法」。笑話歸笑話,卻十足呈現這齣「馬戲」的胡鬧本質,讓當審判官的人民哭笑不得。

司法的界限在哪裡?司法的界限就在法律條文中。這裡有重要的分疏,憲法條文都是肯定,只條列「可做」的事;刑法不然,只表列「不可」之事,原因是讓人民有更大的自由空間;故而法條的盡頭,就是司法的盡頭。我們要問的是,《刑事訴訟法》中可有「貪婪罪」?「貪婪」並不代表「犯罪」,只有「罪行」而且載之法條中的「罪行」才符合「證據法則」;這也是刑法學者林鈺雄所強調的:「檢察官所從事者,乃法之貫徹與實現」。離法而言理,離法而言「良心」,這是「以理殺人」。

為了彌補林怡君的「失學」,且引用哈佛大學、牛津大學任教過的P. S.Atiyah的話:「法的概念中並非內定的存在任何絕對目標」,「法的目的包含著比社會價值所提供的更可靠的保證,就是個人權利的保護」,捨「個人權利」不談,卻夸夸大談無法定義的「貪婪」,不是混淆了自己的角色,就是充當「馬統」所謂「反貪腐」的政治誅殺或政治鬥爭的劊子手。不要忘記《刑事訴訟法》有「濫權追訴處罰罪」,林怡君們等著接招。

再說,「貪婪」云云是資本主義生發的要素,也是資本主義缺乏人性而備受攻擊的口實。亞瑟.米勒(Arthur Miller)的《推銷員之死》,即是描述死於資本主義「貪婪」之下的故事;但是沒有檢察官用「貪婪罪」把主角送上法庭。基督教將「貪婪」列為七大罪之一,時光倒退主角或許會被送上「宗教法庭」受審。問題是,「糾問主義」已被進步的「當事人主義」所揚棄,難道林怡君要倒退到「包青天」時代!

林怡君質疑吳淑珍說,若愛台灣為何錢匯國外?這又是「政治審判」,祭出「愛台」二字,顯示林的意識形態;這且不說的是,匯出國的錢是不是非法所得?如何非法?有沒有牴觸法律?牴觸哪一條?至少,我們看到瑞士官方全不認同。儘管「特偵組」兩度和陳致中夫婦同步發文,要求瑞士官方將海外鉅款匯回,甚至循郭力恆模式,改求陳致中夫婦以寶昌紙上公司受益人名義,配合簽寫同意書「將海外密帳匯回」,但瑞士官方以「尚未查明是否屬不法贓款為由」,打了台灣司法的耳光;可見「證據」才是「司法」不二準則。換句話說,已成為「被告」的台灣司法,連瑞士官方也不假辭色。

尤其大開眼界的是,檢方把「媒體審判」合法化!引用大量媒體報導來陳述人家犯罪行為,完全不知道「偵查不公開」為何物!西方進步國家明文禁止媒體評論、報導正在進行的司法案件,我們的檢察官難道是媒體的「深喉嚨」?所以才會引媒體當「證據」?媒體如果能證實扁家行為,為什麼還要司法?乾脆廢了檢察官算了。難道林怡君掉了的可能是「法律ABC」的筆記本?

我們的司法出了什麼問題?我們的檢察官出了什麼問題?「爾俸爾祿」、「上天難欺」,林怡君們一隻手指扁家,不要忘記四隻手指的是自己!

(作者現任《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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