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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二)聲援團結工聯抗議違法無薪休假聯合行動 反對違法無薪假!捍衛工作權!捍衛生存權!
集合時間:97年12月23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半
地點:勞委會前廣場(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
近來企業界普遍利用「無薪休假」或是要求員工請「無薪假」等方式規避勞基法中的雇主責任,然而勞委會對此事的回應顯然過於軟弱,未能及時強勢介入,導致勞資爭議案件大幅激增。身為勞工事務主管機關,應以強硬態度維護勞動基準法的實行,因企業經營之風險而有停工、休假之需,原本即為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企業若逕行排定無薪休假或強迫勞工簽署同意書」片面更改勞動條件,即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本會經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討論決議,至勞委會前聲援抗議違法無薪休假之行動,理事會並通過本會針對無薪休假的九項訴求。
一、約定無薪休假絕不可打破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每月月薪應不低於基本工資。
二、需經過勞資協議,有工會時需與工會協商,無工會時需經過勞資會議或參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組成協商委員會,主管機關亦可以引用就業服務法第23條主動介入給予協助。
三、應逐步降低整體外勞人數;如已經實施無薪休假之企業則不可再進用外勞。
四、維持薪資之外其他法定給付不得低於正常工作時之水準,例如相關社會保險、資遣費、退休金等之計算,應以尚未實施無薪休假時之薪資水準計算。
五、引進產業民主機制,勞工應參與企業經營以瞭解企業的真實狀況,避免雇主濫用無薪休假規避應給付之薪資。
六、應明確告知勞工朋友相關法令規定,讓勞工可以衡量利弊得失,如雇主有違法事實或提出條件過於嚴苛,勞工有主動提出資遣、退休之權,並可進入政府就業安全體系的協助。
七、必須設定終止無薪休假的要件,例如:企業有擴廠、引進外勞、聘用新進人員…等事實則必須停止無薪休假。
八、加強職業訓練的介入,針對無薪休假中的勞工給予職業訓練,增進其第二、第三專長。
九、政府挺企業、救企業應設定具體指標,如:不得使用外勞、企業內需有產業民主制度…;獲得政府補助的企業應持續追蹤企業如何「挺勞工」、是否真的做到「挺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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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jessie 於 下午 9:41 0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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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專訪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邱創智先生
張貼者: meme 於 12/23/2008 01:40:00 下午
標籤: 影音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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