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當馬英九談國旗

在馬英九的主政下,現在國旗只要遇到了中國,就被迫收起來了!二○○一年亞洲女足賽因中國參賽沒收國旗;二○○五年多項賽事也因中國參賽,馬市府拒絕國旗入場。今年,中國貓熊來了,台灣的國旗迴避了。陳雲林來了,國旗不僅迴避了,連拿國旗的人民也被打、被捕了。但國旗的故事其實不是這樣。

在一九六○年代的學生獎懲辦法中,其中「故意毀損國旗者」是施以超越三大過的「特別處分」,犯行與「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同級。

一九八九年,一名大學生因當時政府宣傳「愛到最高點、心中有國旗」的狂熱,將路邊的國旗帶回家遭到逮捕。

一九八九年六月,一名實習醫師疑因精神問題,在中正廟降下國旗,「幻想」升上五星旗,遭到警方逮捕。

一九九○年三月,台大大陸社演出「三二九國旗出殯」行動劇,遭到洪門人土押到七十二烈士靈堂前下跪,向國家和國旗道歉。

一九九○年十月,一名輔大學生送一面去中國旅遊時購買的五星旗給同學當窗簾,兩人都因此被捕。

一九九二年,桃園一家飯店掛出五星旗,旋即遭到警方撤下。

國民黨統治台灣時期,愛護國旗一直是很重要的教育。一九七七年,北市華江國中朱姓女學生,在蔣介石誕辰當日撿拾在路上遭車輪壓輾的國旗送到警局,因此遭到總政戰主任王昇表揚。一九七七年,一名張姓青年因在中壢事件中奮勇護旗受到官方褒獎。一九七八年,張姓國中生撿拾路上的國旗,避免遭到行人踩過,受到褒揚。一九七九年,五名北市松山國小學生撿拾遭到車輪輾過的國旗送到松山分局,受到北市警局的嘉許。一九八五年,一名吉林國小學生冒險進入車陣撿拾國旗,送到中山分局,受到警方的讚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依馬政府的行為準則,這則刑法法條其實可以廢了。

(作者為澳洲昆士蘭大學博士候選人)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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