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黃森元
2008/02/13, Wednesday
前言:
1978年5月20日蔣經國說:「...對於在海外置產設籍者,應徹底調查清楚,秉公處理;在國內持有綠卡者,亦應促其表明心跡,萬萬不可讓此種腐蝕人心士氣的投機份子逍遙自在」(註一)。
馬英九自美返台後, 於1981年至1985年間,是否有向美國國稅局提出(file)納稅申報(tax return)?如果每年有遵守美國稅法申報繳稅而卻沒向蔣經國表明其擁有美國綠卡之事,此乃蔣經國所謂的屬於隱瞞事實的腐蝕人心,不忠不誠之投機份子。更何況馬英九又曾伴隨蔣經國身側當其英文祕書,....馬英九此等瞞天過海之高招本事,不忠不誠之心實比他人更為可惡!如果馬英九每年沒有遵守美國稅法申報繳稅(不須繳稅亦應提出申報──filing return),即違反了美國稅務法律!
本文:
美國永久居留權之取得及喪失──1968年7月1日生效之美國移民法:
(1)永久居留權之取得,主觀上須有「永住」之意圖(intention),客觀上須有第五優先(美國公民之兄弟姊妹親屬身分)之條件,才能在每一個國家不超過兩萬名配額中的24%,即4,080人數中取得名額。
另有第三優先,即以自己的專業(無論何種專長)或高科技條件 (professional or high skilled immigrant),當時(1968-1978)只要有碩士以上學位,自己即可提出申請,佔每一個國家兩萬名配額中的10%即2,000名配額。
「永住之意圖」是取得移民綠卡的主要目的(purpose)。之後,能合法找工作,或可取得貸款則是擁有「永久居住權利者」的附隨利益(benefit)。但是,馬英九卻說成是為了工作和貸款才申請綠卡,這實在是欲蓋彌彰,邏輯思維上根本是本末顛倒!
取得移民權之外國人及美國公民是同樣受適當程序(due process)及平等保護法(equal protection of law)之保障,因為取得永久居留之移民簽証是一種權利(right),而取得暫時居留之非移民簽証只是一種特殊待遇、恩典(privilege)而已。
在面談時,還須當著移民官面前,於表格上簽名押日期,以對自己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屬實而負責,其內容如下:
『I declared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examined all the information on this form and it is 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I was told that I could be liable under the law for providing false information.』
(2)喪失永久居留權可分為自動放棄綠卡和被動受取消處分而被沒收綠卡兩種情形。
a.自動放棄永久居留權──不願再持有永久居留權之意圖時,可向移民當局或美國駐外領事館明示提出I-407表格,辦理綠卡放棄手續。
b.被動受取消處分而被沒收綠卡──永久居留權有被剝奪時,須經適當程序及聽証(hearing)之平等保護法的法律手續,否則法庭有權發出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而予以救助。
馬英九具有永久居留權之移民簽証而不行使其權利,卻另再申請「暫時居留之非移民簽証」,莫非有意圖不明或矛盾之疑慮,....又因其沒辦喪失永久居留權之自動放棄的正當手續,則不論馬英九如何取得「非移民簽証」,總不能因有多次以「非移民簽証」出國的紀錄,而視為馬英九之綠卡已自動失效!
馬英九在哈佛拿的學位S.J.D.是專門提供給外國學生的國際學生學位。進入哈佛Law School網站瀏覽,就可以讓大家進一步了解哈佛 S.J.D. program只容納沒有正式美國法學教育學位(J.D)的外國學生。取得這種S.J.D學位,「移民法」(行政法的一種)是選修課程,馬英九或許沒有選或不精通這一門課,才會發生今天「謝謝指教」或「不加回應」之不學無術,沒有學養的一貫耍賴不負責態度,實在不適格競選台灣總統!(黃森元/美國洛杉磯Formosa真善美社會員、行政法專家)
註一:網路轉貼──經國先生的最恨,2758與綠卡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02.11
2008年2月14日 星期四
馬英九綠卡效力的詭辯
張貼者: meme 於 2/14/2008 03:37:00 下午
標籤: 最新文章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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