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蔣為志
2008/02/19, Tuesday
中選會僅以最低標準,發函二組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要求取得授權書,以利查證是否具有外國籍。但是,馬英九卻拒不提供美國綠卡或社會安全號碼,表示只會填上「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放棄失效」(編按:馬英九先生已於昨天表示:「只要是就查證雙重國籍所需要的資料,我都願意提供。」)。對於這種以拖待變的當事人,中選會依下列理由,應撤銷馬英九的總統候選人資格。
第一:馬英九已承認於一九七七年取得美國綠卡,至其於一九八一年回台任官為止,其取得綠卡後,在美國居留的月數,已達到申請歸化為美國人的標準。而其四個姊妹取得綠卡後,均已歸化為美國人,因此,中選會可以合理懷疑馬英九亦具有美國籍。
第二:美國在台協會已表示,凡是申請美國移民服務的外國人,美國國土安全部都會給予一個永久的檔案編號,檔案內會記載各項與移民有關事項,如,是否擁有綠卡,以及其配偶、子女是否入美國籍等。如果申請者獲得綠卡,這個號碼就會變成綠卡號碼,如果申請者入美國籍,這個號碼就會是入籍證明書的號碼。因此,中選會向馬英九請求告知綠卡號碼,是快速釐清疑點的必要方法。自稱沒有美國籍的馬英九,拒不透露綠卡號碼,有何隱情?
第三:中選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規定,有要求馬英九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之權;而馬英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就長期擁有綠卡,卻自稱沒有美國籍,這個有利於己的事實,亦負舉證之責。馬英九拒不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自應受不利益之處分。
第四,距離總統大選只剩三十餘日,馬英九故意不配合中選會的查證,只是意圖將時間拖到選舉日後,然而,萬一不幸中選會拖到選舉後才查證出馬英九具有外國籍,則,屆時台灣社會的動盪與對立,恐怕不是中選會事後的當選無效之訴能夠撫平的。因此,中選會必須加快腳步,儘速查明真相。而對於施展拖延戰術的當事人,中選會最佳的對策,就是先給予不利益之處分(即,撤銷馬英九的候選人資格),讓馬英九對該撤銷處分進行訴願時,積極主動提出證據,證明其沒有外國籍。(作者為執業律師)
轉貼自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08年2月20日 星期三
馬英九若續拖延 應撤銷候選資格
張貼者: meme 於 2/20/2008 02:04:00 下午
標籤: 最新文章 問題
Subscribe to:
張貼留言 (Atom)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