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陳前總統辦公室及原辯護律師團
2009/09/11, Friday
陳前總統法庭外答辯文
陳前總統辦公室及原辯護律師團 彙整
我們堅決認為:
一、 國務機要費案:總支出大於總收入,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用於公務的支出遠超過國務機要費的總收入,且每一筆經費支用均有案可查,完全沒有貪污所得,何來貪污罪名!
二、 龍潭案:所有的證人都表示陳前總統完全不知道龍潭案有任何交付金錢之事,吳淑珍女士接受企業的政治獻金,不能在完全沒有任何具體證據之下,只憑推論就認定陳前總統收受賄賂。
三、 洗錢案:所有的資金帳戶及受益人沒有一個是屬於陳前總統,也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陳前總統曾知悉、參與並經手任何洗錢行為。
四、 陳前總統對於其政治獻金的募集、管理與使用,以及對家人的管束確有可議之處,陳前總統應負起相關政治及道德責任,但陳前總統沒有貪污,更沒有收賄,就司法而言,陳前總統是無罪的。
五、 在偵查與審理過程,有太多違法濫權的事證,包括馬英九總統於總統府開會,指示收押陳前總統;特偵組以羈押禁見、威脅利誘等手段,押人取供,逼人認罪;台北 地方法院公然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於正式分案後,違法違憲的更換法官,將全案交由特定法官審理,在在證明相關司法作為只是假「反貪腐」之名,行政治鬥爭 與追殺之實。
六、 我們認為蔡守訓法官所主持的合議庭,不但法庭的組成不合法,且蔡守訓等三位合議庭法官,數次枉法裁判,以非法定理由不斷濫權羈押陳前總統。因此,我們不承 認蔡守訓法官合議庭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更拒絕於法庭內進行辯護,而選擇於法庭外向全國人民提出辯護,以下是我們為陳前總統所做的答辯。
前言
自 2008年5月20以來,短短一年3個多月的時間,陳前總統從一位為台灣打拼的總統,一位象徵台灣人當家作主的總統,一位台灣主體意識的代言象徵,成為一 名背著貪污污名的嫌疑犯,被羈押近9個月。任內八年來台灣所有的民主發展、經濟建設、建立國民主體意識……全部都以「貪腐」之名一筆勾銷。「貪腐」這個污 名無論是對陳前總統本人,還是對所有一起努力打拼過的台灣人而言,都是不能承受的沈重。
但是, 事實的真相究竟是什麼?究竟在司法為所欲為、媒體嗜血扭曲的背後,台灣人民有沒有機會瞭解這位在任八年的總統究竟做了什麼?為什麼遭到這樣的待遇?第一審 即將於9月11日宣判,在這個時刻,我們認為至少應該給社會一個完整的說明,讓社會有機會瞭解這起所謂司法案件背後的真相。
國 務機要費的性質就是首長特別費,是歷史共業。請領、核銷的程序概依慣例,無論是總統本人、總統的幕僚,還是總統府的會計人員,沒有人有犯罪的故意、沒有人 貪污、沒有人中飽私囊,有的只是延續舊時代不夠完備的請領慣例。制度不夠完備可以改革,但是不能因為沿襲舊章就認定是貪污。一位自動把薪水減半,每年少領 500萬、8年4千萬的薪資;自動取消有「總統私房錢」之稱的奉天、當陽兩個合計36億的國安密帳專案;加上總統選舉補助款3億4千萬全數捐出的一位總 統,哪裡有侵佔國務機要費1億4百多萬的動機?更遑論陳前總統已經列舉證明支出大於所得,起訴書所謂「另外募款支應列舉事項,國務機要費仍入私囊」的指控 未免太過荒謬!
至於龍潭案,從一開始就是執政團隊針對半導體和影像顯示器「兩兆雙星」的經濟旗 艦政績,陳前總統扮演的角色只有一個,就是:「留住產業、打拼經濟!」如果有圖利任何人,獲利最大的應該是台灣的高科技產業發展。特偵組竟以參與賣地交易 的辜仲諒證詞,而將全案扭曲成弊案。而辜仲諒根本是一名通緝犯,本身也在案件中獲利,在跟特偵組檢察官不明的交換條件之下回國作證,至今特偵組甚至查不清 楚究竟龍潭案中所謂的「賄款」或「佣金」究竟是多少?其中辜仲諒本人獲利多少?都沒有交代,而硬將從頭到尾不知道龍潭開發案背後有所謂購地交易的陳前總統 入罪,究竟特偵組在乎的是真相,還是只要「陳前總統有罪」就算「完成任務」?
洗錢案中最震撼社 會的,應該是陳前總統家人海外帳戶的金額。動輒數億的金錢數字,的確讓一般常民大感意外,也與陳前總統一向生活儉樸的形象有所不合。但是,我們要提醒的 是,民進黨是一個沒有黨產、沒有黨營事業的政黨,所有的政治人物幾乎完全是依賴著政治獻金才有資力投入選舉。陳前總統無論是擔任黨主席或者是總統,都是各 界捐輸的主要對象,一次總統大選的花費金額動輒數十億,因此選舉結餘款或政治獻金超過十數億並非不可想像,不能因為金額龐大就認定一定取之非法。
陳 前總統家人將鉅款匯往海外的行為,的確傷害了台灣人對陳前總統的信任,陳前總統也一再為其未能約束家人行為公開道歉,並表示願意將金額全數匯回並捐出做為 公益使用。但是即使將資金匯往海外有所不當,仍然不表示這些海外存款是「貪污所得」。政治獻金是台灣所有政治人物不願公開的共同秘密,也是資本主義發展下 各國政黨政治的現實;真正對台灣民主政治發展有助益的方式是徹底訂定一套務實的政治獻金管理準則,而不是一昧掩蓋政治獻金確實存在的事實。更不是像現在司 法的雙重標準,眼睜睜看著國民黨坐擁數百億從國產變成的黨產,輕鬆擁有絕對的政黨競爭優勢;而另一方面濫用權力羈押陳前總統,以「貪腐」之名讓陳前總統及 民進黨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陳前總統的案子不是法律案件,而是政治案件。陳前總統真正的罪行是讓全世界看見台灣人的自我認同,認識台 灣追求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不是今天司法所冠上的罪名。今天的司法是以貪腐之名行政治清算之實,自甘墮落為執政者工具的恥辱案件。在這個案件中我們 看不到真相,看不到真誠的政治改革,有的只是是非不分、善惡不明,錯失台灣真正改革政治、向前邁進的關鍵契機。我們只希望陳前總統所承受的一切能在歷史的 法庭得到重新審判的機會,在台灣人民的心中有得到公正評價的一天。
壹、被起訴之三大案無一涉及貪污、侵佔:陳前總統遭起訴三案,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洗錢案,實際案情內容說明如下:
一、國務機要費案:
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選擇性辦案問題,對國務機要費而言,根本沒有成立貪污重罪的可能。說明如下:
(一) 而陳前總統擔任元首任期內,國務機要費確實已因公支出用罄,支出甚至高於國務機要費所得,所有請領程序係依慣例辦理,從未有貪污、侵佔的犯意。
陳前總統列舉任內15項因公支出,合計共1億2716萬2116元,金額大於國務機要費之收入1億415萬2395元,列舉如下:
項目
金額
1. C案即F案(八期)_3500萬元
2. W案(20萬美金)_657萬8650元
3. L案(10萬美金)+FJ案(2萬美金)_375萬6600元
4. S案_200萬元
5. UN案_250萬元
6. J案_1000萬元
7. 機密外交工作旅費_151萬9322元
8. M案+食宿費等_190萬8906元
9. 捐贈慰問施明德_450萬元
10. 清真寺修建_140萬元
11. 捐助公投制憲大遊行_1000萬元
12. 贈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_2000萬元
13. 犒賞張俊雄前院長_200萬元
14. 捐贈葉菊蘭代轉基金會_500萬元
15. 捐款文復會_2099萬8638元
(二) 國務機要費在性質上等同首長特別費,「一經領據領出即已完成核銷」這一點,是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認可的。也就是說一經首長以領據領出就完成核銷程序,歸 首長統籌運用,沒有所謂貪污或侵佔的可能性。行政院主計處、總統府、審計部三個行政機關的函覆意見,也都證實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領據列報即完成 核銷可。總統府前主計長張哲琛、許章瑤也都作證指出領據本身就是原始憑證,不需再提供其他支出明細證明。
(三) 從陳前總統到當時總統辦公室的幕僚馬永成主任、林德訓主任、出納陳鎮慧,一直到會計處所有經手人員,皆是根據過去慣例辦理國務機要費之核銷程序,沒有人有 所謂貪污、侵佔的犯意,也沒有人中飽私囊、把錢放進自己口袋。幕僚們卻紛紛被檢方以貪污、侵佔罪起訴,是檢方扭曲事實、媾陷無辜之人於罪。
(四) 總統府會計處當初之承辦人員,前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科長梁恩賜、會計人員邱瓊賢、藍梅玲的供述,都證明慣例上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且慣例上均以領據列報核銷。
(五) 國務機要費之請領核銷係依慣例,歷任總統皆是如此。李登輝前總統使用國務機要費,也是領據列報即已完成核銷。此亦經李登輝前總統及蘇志誠主任證明。李登輝 時期其家用支出如:大溪寓所水、電及其雜支,甚至其夫人打高爾夫球、宴客、送禮費用,均是由國務機要費中核銷。而國務機要費中所謂機密費的部分則完全沒有 明細,也沒有被要求過提供明細。特偵組卻只針對狀況相同的陳前總統起訴,分明是故意入陳前總統於罪。
(六) 無論是收集他人發票,或是製作犒賞清冊,都是為了因應92(2003)年3月6日施行的「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要點」,其中規定國務機要費中未用 罄的機密費不能撥充使用,而由會計處認可的便宜請領方式。姑且不論此要點的法律位階能否規範總統對國務機要費的運用權,縱論依其規定而導致國務機要費之請 領有行政程序瑕疵,也沒有所謂貪污、侵佔的故意及事實。
(七) 對照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根本沒有成立的可能。如果對照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不但可以領據核銷,一經領用即已完成核銷,甚至特別費案 發後才事後捐贈,都可以視為「金錢混同」、「大水庫理論」,因此「總支出大於總收入」而以無罪論處;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既然可以證明全數用於公務支出, 而且支出遠大於收入,同樣經領據核銷,何以陳前總統構成犯罪,馬英九卻無罪?
二、龍潭購地案:
(一) 所有證人證詞證明陳前總統從未涉及龍潭購地案。龍 潭購地案審理至今,無一證人或證物證明陳前總統涉及不法,反而有本案關鍵之共同被告及證人,包括用地企業主林百里、售地企業主辜成允、辜仲諒、仲介人蔡銘 杰、蔡銘哲、行政院國科會主委魏哲和、行政院科管局局長李界木,以及吳淑珍女士等八人皆已在法庭具結供述證明:1.陳前總統與龍潭案無涉,2.陳前總統從 未指示他們之中任何一人對龍潭購地案進行關說或交易,3.陳前總統更沒有在其中收取任何款項。反而是檢方一心一意以李界木為所謂關鍵證人,希望因為李界木 收錢而將其與陳前總統連結,構成共犯。偵訊期間一再以各種恐嚇、脅迫、利誘、交換等方式要求李界木配合檢方說法,提供陳前總統涉案的證詞。甚至李界木在公 開審判時再次表達與陳前總統無關之證詞,卻遭到檢方將以重罪求刑的恐嚇,都可以說明檢方事實上明知陳前總統與本案無關,卻處心積慮設法將陳前總統牽涉在 內。
(二) 龍潭案屬於國家重大政績「兩兆雙星」計畫,陳前總統的角色在留住產業、促進經濟,而非圖利廠商,全案始末如下:
1. 廣達提出3000億元的投資計畫:2002年5月31日行政院通過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將半導體和影像顯示器列為「兩兆雙星」的兩大兆元產業。 2003年8月6日廣達公司拜會科學園區管理局,提出投資3000億元開發高畫質電視的計畫,請求協助解決用地,且為了爭取商機,廣達公司希望於2004 年2月就可以動工。
2. 龍潭科學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就同意設廠:當時經濟部工業局推薦由達裕公司所開發的龍潭科學工業區,桃園縣政府則大力推銷由台塑集團所開發的桃園科學工業 區。8月15日廣達表示希望以桃園科學工業區為設廠用地,9月3日科管局至桃園科學工業區會勘,因地點在觀音鄉靠近海邊,有鹽害問題會影響機密設備,不符 合廣達設廠的要求。9月26日科管局局長李界木向國科會報告,如果政府願意將龍潭科學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廣達就願意在該處設廠,國科會要求科管局儘速向 行政院提出簡報。
3. 行政院同意核定龍潭科學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2003年10月23日廣達公司正式發函行政院,表示選定龍潭科學工業區為設廠用地。12月5日國科會簽請行 政院核定將龍潭科學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行政院於12月9日將全案交由經建會審查。12月15日經建會召開第一次幕僚會議,對龍潭科學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 原則表示支持,並對如何取得該筆土地提出三種方案。12月18日廣達向科管局表示,可接受其中第一案與第二案,但以第一案為優先。12月25日經建會函覆 行政院,支持將龍潭科學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土地取得的方式兩案併陳,由行政院決定。12月31日行政院正式核定龍潭科學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而土地取得 方式擇優辦理,未做定案。
4. 做該做的事:之後行政院之所以遲未能針對土地取得方式定案,在於當時擔心太接近2004年3月的總統大選,擔心該案成為變數,影響選情。2004年1月 初,李界木局長於總統官邸向陳前總統報告,雖然行政院已經決定將龍潭科學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但土地取得方式尚遲遲無法定案,恐怕會影響廣達的投資計畫, 陳前總統則回應會向行政院瞭解。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國科會魏主委及科管局李局長於2004年1月5日上午至總統府向陳前總統報告相關進度。陳前總統 當場指示,該做的事就應該去做,不要因為選舉而有考量,之後經過會議討論形成共識,認為第一案既已列優先案,值得一試,陳前總統則依此裁示優先採第一案。 1月19日,科管局簽請國科會轉陳第一案報行政院核定,1月28日行政院正式核定將龍潭科學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並決定以第一案方式取得用地。廣達 3000億的投資計畫正式啟動,也打響了「兩兆雙星」計畫。沒有料到的是,這一場在總統府召開的會議,即使總統職權並沒有包括財經政策,仍因所謂「總統依 會議共識裁示」而成為圖利罪的被告。難道只有不做決定、不負責任才是特偵組認為總統該做的嗎?
三、洗錢案:
洗錢案調查至今,並沒有任何證人或證據顯示陳前總統涉及洗錢行為。洗錢案的關鍵要點簡要說明如下:
(一) 曾擔任陳前總統選舉期間財務長之重要證人如黃維生、林文淵、黃芳彥,均作證證明在選舉時,陳前總統只管選舉不管錢,錢由夫人吳淑珍女士管理。
(二) 陳前總統兒子陳致中及兒媳黃睿靚也證明在家裡,是由夫人掌管金錢。
(三) 陳致中、黃睿靚、吳淑珍女士的理財專員葉玲玲、徐立德也都作證,陳前總統沒有在海外開戶,也沒有指示匯款等行為,海外匯款並非受陳前總統指示。
(四) 所有海外帳戶皆非以陳前總統名義開戶,陳前總統也非受益人,也從未參與過程中任一匯款行為,從客觀事實而言,陳前總統對海外匯款的金錢根本沒有任何處分的權利。
(五) 陳前總統曾經為了是否有海外的帳戶一事質問夫人吳淑珍,夫人原先一概否認,直到2008年一月,瑞士存款被凍結,海外存款曝光,夫人才承認確實將錢匯往海外,二人甚至為了此而起爭執,可說明陳前總統對海外設有帳戶之事自始不知情。
(六) 瑞士存款遭凍結之後,經陳前總統堅持追問,夫人吳淑珍才坦承除了已被凍結款項外,還有二百萬美元的海外存款,陳前總統遂立即要求關閉所有海外帳戶,並將所有款項悉數捐贈予吳澧培資政從事台灣外工作,此事亦經吳澧培資政證明屬實。
(七) 陳前總統已經數度為其未能約束家人,而任其家人將政治獻金匯往海外公開道歉;也多次表達,若海外存款能匯回國內,經證明均非犯罪得之後,將全數捐出做為公益使用,絕不留存。
(八) 目前起訴金額包括國務機要費台幣一億四百多萬、龍潭案所涉美金六百萬,以及南港案所涉二百二十萬美金之外,其他未明之海外存款(包括瑞士帳戶中凍結的款項),係屬陳前總統家中私人理財資產、選舉結餘款以及政治獻金的款項,並非犯罪所得,當然不能論以洗錢罪名。
(九) 曾擔任陳前總統選舉期間之財務長之重要證人,如黃維生、林文淵、黃芳彥,均作證證明在選舉時,均有選舉剩餘款,且依總統選舉之規模,數額達數億並非不可 能。證人陳鎮慧亦曾證稱在2004年總統競選連任期間,曾在國泰世華銀行協助清點政治獻金,當時金額即高達十一億元,雖非常民生活所能想像,但卻是台灣政 治選舉的事實,一次選舉所募得之政治獻金可能高達數十億,也因此選舉剩餘達數億元以上並非不能想像,不能因金額龐大就視為犯罪所得。
貳、司法程序喪失公平正義:本案的起訴,顯然預設立場,偵查過程中諸多違法事例,在在說明檢察機關成見之深、立場之偏,更凸顯出一個悲哀的真相:臺灣的司法距離獨立中立於政治之外,還非常遙遠
一、法務部長王清峰一再干涉個案、指導辦案,企圖以政治力干涉本案,違法違憲:
(一)法務部長公然帶頭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 務部長王清峰接受電視節目「文茜小妹大」專訪,以「跨海洗錢」為標題,公開談論偵辦中之本案:王清峰部長於97年8月23日,在中天電視台「文茜小妹大」 第993集節目中表示:「我們也知道這個錢,是從新加坡匯過去的,但是瑞士的資料上面,說不出來這個戶頭是誰的」。王部長談話內容,涉及本案海外金錢流 向,顯已透露案情,違反偵查不公開。
(二)法務部長竟公然赴中國國民黨與該黨秘書長吳敦義討論檢察總長個案:
國 民黨立委吳敦義於97年9月23日,於立法院質詢王清峰時,依媒體報導「據說」檢察總長陳聰明曾密訪黃芳彥,並希望法務部予以調查,王清峰部長竟稱:「沒 有問題,回去馬上交辦」。王清峰部長並於質詢結束後,旋即前往國民黨中央黨部與吳敦義討論相關問題。法務部長對檢察總長所涉個案的指揮究竟是司法公器私 用,還是公然政治鬥爭?
(三) 法務部長王清峰於立法院備詢時,坦言曾介入檢察總長去留:
立 法院97年9月24日總質詢時,王清峰部長表示她曾找過陳聰明,談過社會觀感的問題,但依照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服務法,都無法要求陳迴避。在立委邱毅訊問 下,王清峰部長竟稱:「如果是我,我老早離開了」;立委丁守中詢問:「妳有跟陳聰明總長建議過迴避?」,王清峰部長答以:「是」。法務部長顯然對於公然以 「法務行政」侵犯「檢察體系」的大忌渾然不覺。
(四) 法務部長王清峰竟以回到戒嚴時代的手段,濫用權力,以恐嚇律師方式干預個案,直接下令將本案律師移付懲戒:
辯 護代理人鄭文龍律師單純傳達當事人在看守所遭到羈押的內心感受,言論內容並未涉及案情。法務部卻以律師發言不當,行文要求移送地檢署及台北律師公會,威脅 吊銷律師執照。台北律師公會本於律師法賦予律師自治的精神,在98年12月25日經決議後,認為不構成懲戒事由,不應予以懲戒,法務部長王清峰居然公開表 示對律師公會的決定「感到遺憾」,至為不當。之後,台北地檢署仍一再約詢鄭律師,並在98年12月31日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再將鄭文龍律師移送律師懲戒 委員會議處;法務部以戒嚴時期手法蓄意打壓、騷擾本案的辯護律師。
二、特偵組預設起訴立場
(一)特偵組召開「辦不下去就走人」記者會:
97年9月15日陳雲南主任檢察官率特偵組共八位檢察官,史無前例召開共同記者會,表示「辦不出來就走人」,顯示特偵組已預設起訴之立場,使起訴不過淪為形式。
(二)起訴書起訴金額空白的荒謬起訴
特 偵組一開始公開的起訴書,在最關鍵的指控貪污的金額處都是空白,例如「佣金應在新台幣X 億元」、「約新台幣X 億元賄款之流程如下」等。正足以說明,特偵組只求結案,不求品質,包括檢察總長在內的特偵組成員,對起訴書內文根本沒有認真看過,就急於公佈,完成年內交 差的「誓言」。
(三)陳前總統第一次羈押獲釋時,特偵組一天之內,從不抗告到改口抗告,令人質疑究竟是政治力介入還是媒體名嘴指揮辦案?
97 年12月13日凌晨,陳前總統無保獲釋,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於14日上午對媒體表示,尊重法院裁定不抗告,隨即有國民黨立委邱毅及電視名嘴表達不認同意 見。當晚,發言人陳雲南急著打電話給媒體,改口表示會再研究是否抗告,最後果然改變初衷,在16日提起抗告。從不抗告到抗告,為何特偵組在一天之內,態度 180度急轉彎?有多少政治力介入?昔日國民黨威權統治時代,政治黑手直接操控司法,檢方「奉命起訴」或「奉命不起訴」,司空見慣,今日又出現「奉命抗 告」疑雲,政治魅影,揮之不去!
三、院檢為反專業倫理,一體演馬戲,重回官僚威權時代
在 司法節的慶祝活動,院、檢公然以短劇,嘲諷及侮辱陳前總統;由慶啟人檢察官編劇,調查「扁案」的檢察官參與表演,坐在台下的,則有法務部長王清峰、法官們 以及其他的司法界重要人物。當扮成陳前總統的檢察官被戴上手銬大呼「法警打人」時,竟沒有一個司法人起身嚴正抗議,還哄堂大笑,樂不可支!哈佛教授孔傑榮 (現任總統馬英九的老師)對這場醜劇的評論表達:「不可思議!」,認為陳水扁一案「氣氛越來越像馬戲,令人越來越憂心」。
四、特偵組故意洩露資料給特定媒體,藉由爆料,打擊陳前總統:
(一)特偵組違反偵查不公開,藉由媒體公審的情形,已是眾人皆知,連監察院都有糾正報告。就連行政院長劉兆玄於97年10月底與媒體茶敘時也公開表示,偵查不公開這件事,好像始終都做不到!
(二) 從TVBS、TVBSN、中天及東森電視台乃至於平面雜誌,幾乎人人成為辦案專家,公開於節目中指揮檢方辦案,「預測」檢方下一步行動。更離奇的是,往往 不但「預言成功」,連偵訊筆錄內容也常一字不差,整段摘錄出現在媒體報導中,令人不得不懷疑是由特偵組提供偵查中所掌握之資料給特定媒體,以公然羞辱及批 鬥之方式,極盡醜化及誣衊卸任元首,藉由媒體公審,讓本案無法受到公平的審理。
五、檢察官對於「已有逃亡事實」之被告,如劉家昌、辜仲諒等人,皆准交保;但對於「隨傳隨到」的陳前總統,卻堅持羈押到底
(一) 涉嫌掏空國民黨產而遭通緝的劉家昌,回台後雖然遭「限制出境」,卻又獲得同意再度「解禁赴港」,已創司法紀錄!曾經逃亡海外的通緝犯卻來去自如,外傳是因 為劉家昌寫信給法務部長王清峰,向檢方施壓,王部長雖予以否認,惟劉家昌的律師證實劉家昌確實兩度寫信給王部長,雙方說法迥異;但對照劉家昌回台之後,在 限制出境情況下卻能兩度前往香港,難怪外界質疑司法公平性。
(二)兩年前辜仲諒因六大弊案,逃亡日本,通緝在案,如今特偵組只為了非要起訴陳前總統,竟可「法外施恩」?特偵組不僅將辜仲諒待若上賓,更連限制住居、境管處令都免了,以辜仲諒的待遇對照陳前總統的處境,特偵組押與不押,「存乎一心」,誰還能相信特偵組是公正的?
六、特偵組對辜、劉開恩,本案卻大規模聲押11人,表面上羈押理由包括串證、逃亡之虞,但本案自2006年就開始偵查,兩年之後才以串證為由羈押,說明其實收押標準只有一個:不願跟特偵組合作就關!
本案大規模聲押11人,幾乎傳一個、押一個,特偵組以「押人取供」的恐怖方式,逼迫共同被告及證人就範,不但是濫權羈押,更導致司法離真相越來越遠。
七、檢視檢方偵訊光碟如掀開潘朵拉的盒子,特偵組偵訊過程充斥恐嚇、脅迫、詐欺、教唆偽證、套供串證、違法交換認罪協商/污點證人等違法情節,對司法來說,是不可承受的黑暗
經 檢視「國務機要費案」及「龍潭案」偵訊光碟時,發現,以李界木97年10月31日訊問筆錄之偵訊光碟為例: ① 特偵組檢察官對李界木共有24次的脅迫、恫嚇;② 計有32次打斷李界木,不讓其連續陳述;③ 總共有5次檢察官脅迫、誘導李界木一定要指摘總統府所為的會議,是由陳前總統指示採取第一方案;④ 總共有2次以利誘方式,要李界木認罪自白,⑤ 計有1次以詐欺方式要李界木自白。從勘驗光碟的過程中,可以看到特偵組一再脅迫李界木若不配合,將變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來訴追,更一再恫嚇將 「清算」李界木的財產,檢察官甚至說出:「五人共識五人一起辦」、「筆錄做出來,你會死的很難看」、「你真的會傾家蕩產」、「把你押起來是為了讓你有台階 下」等恐嚇性用語。
八、檢察系統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保護原則,只辦在野黨,不敢辦執政黨:
(一) 首長特別費:
特 別費計有192名待偵辦對象(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所載),檢察機關卻只辦綠營,起訴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前副總統呂秀蓮、行政院長游錫堃、內政部長李逸洋、 銓敘部長朱武獻、法務部長施茂林、教育部長杜正勝、考選部長林嘉誠。而同時遭檢舉的國民黨執政時期的首長,卻連偵查都沒有開始,不是辦綠不辦藍是什麼?
(二) 選舉結餘款:
1996 年選舉,李登輝前總統自己都承認花了25億,但實際上卻只申報了3億不到;2004年國民黨由連戰與宋楚瑜參與總統大選,李登輝前總統私下表示花了120 億,但實際上連宋僅申報了3億1千餘萬元;2008年國民黨年度預算的總統選舉經費有10億,但馬蕭卻僅申報了6億7千萬,這些選舉經費公然申報不實,卻 未見任何檢察官展開偵查。
(三) 新瑞都案海外匯款:
李登輝前總統新瑞都案,調查局偵 訊筆錄、檢察官複訊筆錄中詳載了李前總統透過隨扈陳國勝和李忠仁人頭帳戶匯出美金五千萬元,超過台幣16億,檢調不但根本不進一步偵查,該案審判長李英豪 法官甚至在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的審理庭中還公開質疑:「筆錄怎麼會不見了?」、「為什麼我沒有見過這份筆錄?」;而參與審理新瑞都案的另一位胡宏文法官也表 示「始終沒看到」這份筆錄。該筆錄成為消失的檔案,究竟是誰吃案,「搓」掉了這個案子?
(四) 興票案:
國民黨前省長宋楚瑜先生興票案,未申報選舉結餘款2億4千多萬遭檢舉,事後宋先生也同意返還該筆款項,國民黨甚至正式遞狀控告宋先生侵占3億6千萬黨款,2001年1月20日台北地檢署卻以不起訴處分簽結。
(五)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李 慶安在2008年3月中,遭告發涉雙重國籍,檢方偵辦卻停滯,延宕長達300天,2009年1月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民進黨立委逼問下不得不說「辦太久了」, 檢方才將李慶安轉偵字案被告及限制出境,隔日國民黨黨團卻仍以交付協商一拖再拖。如果參照特偵組偵辦本案模式,那就應搜索外交部、李慶安住所、辦公室,甚 至聲押李慶安,為何不為?為何雙重標準?為何法律一碰到國民黨就轉彎?
(六) 馬英九先生涉及之國民黨三中交易、國發院、大小巨蛋、北市府賤賣台北銀行等弊案及其他藍營首長特別費等案:
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相關案件案,動用全部八位檢察官全力投入,偵辦綠營部會首長及副總統等人特別費案,更已迅速起訴;但偵辦包括馬英九先生涉及之諸多弊案,外界始終看不到具體偵查動作,連起訴國務機要費案之陳瑞仁檢察官,都提出了「辦案對象群組化」之質疑。
九、法院審判過程充斥偏頗、違法、違憲現象,司法早已失去公平公正立場,司法公信力根本蕩然無存
(一)以行政干預手段換法官,公然干預司法,違法違憲
陳 前總統二次遭公開抽籤而受理本案的周占春法官無保釋放,執政者為了押扁,竟然公然以五位庭長之會議決議換成蔡守訓來審理及羈押陳前總統。亦即為了羈押陳前 總統,司法行政竟可以公然干預審判。更離譜的是,這種公然違法違憲干預司法的情形,一般稍有良知的法律人也絕不可能配合演出,然而蔡守訓為首的合議庭竟然 甘願淪為馬戲主角,司法尊嚴一敗塗地。
(二)羈押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憲
蔡 守訓先生所主持的合議庭,表面上羈押的理由包括串證、逃亡之虞,但延押的裁定理由其實只有一個,就是「干擾司法」。先不論司法本來就有維持獨立中立,不受 外力影響的義務,何以能輕易為被告所「干擾」,更荒謬的是這些理由根本不是法定可以剝奪被告自由、裁定羈押的要件。蔡守訓自創羈押理由,只是證明他以羈押 為報復及懲罰的工具,根本違法違憲,他並不視自己為一公平公正的法官,而是一個是充滿代天行道心態、自我英雄主義的劊子手!
(三)漠視陳前總統的健康,失去人性,更有違人道精神
陳 前總統一位民選的卸任元首,從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被押到目前,全身健康都已經亮起紅燈,包括心、肺、眼、腳都已出現問題,走路也變成跛行,但是當羈押中的被 告在開庭過程中身體極度不適的時候,不具專業醫學知識的法官,竟然不是現場檢查確認或者送醫,而是在法庭上輕挑嘲笑當事人「假仙」,甚至立即推卸責任還押 看守所,草率剝奪被告戒護就醫的人權?冷血泯滅人性到令人難以置信。
source:蓬萊島雜誌.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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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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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meme 於 9/11/2009 01:16:00 下午
標籤: 陳前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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