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 星期三

台灣人應站出來進行「司法革命」

作者 黃森元
2008/08/27, Wednesday
 (1)從日本「京都大學事件」談起

「京都大學事件」乃是該大學法學部刑法教授瀧川幸辰,因在日本「法西斯」統治時代對「學問研究」之思想鎮壓,而受休職處分之結果所發生的事件,亦稱「瀧川」事件。

 此事件乃肇因於一九三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文部省大臣鳩山一郎接獲貴族院議員菊地武夫的指控,舉發瀧川是一個赤化(共產黨)教授,要求文部大臣應予以休職。後經內閣決議,認為龍川教授之刑法理論具有共產思想,否定帝國刑法,及影射、侮辱天皇之法官等嚴重問題,因而文部大臣依其職權對瀧川教授發出休職處分之命令。

不料,此舉引起京都大學法學部所有十五位教授及其他副教授、講師們集體抗議,並提出辭呈。而法學部學生為了支援教授們的辭職決定,也開始罷課、休學。繼而,法學部學生所舉辦的反對運動,也擴大至其他各學部學生之參與及強力聲援,包括經濟、文、理、工、農、和醫等科系,參加人數竟達三千多人之譜,陣勢龐大,此即「京都大學事件」或「瀧川事件」的概略簡述。

日本帝國時代,帝國大學的教授,地位崇高,待遇優厚,而帝國大學的學生也是一群被羨慕、敬重,且享有至高榮譽的知識青年。為了追求學術自由、獨立、大學自治的理想,不惜犧牲、放棄既得或未來的美好人生而辭教、罷課、甚至於休學....。就因有如此高尚的胸懷情志,始能造就此一偉大的「京都大學事件」,進而成為戰後締造日本自由、民主、法治的礎石!影響現代日本至鉅!

反觀,台灣的違憲法官們(違反憲法第八十條 - 法官須超出黨派,獨立審判之規定)的所作所為,套引故台大洪遜欣教授於一九六七年對筆者感嘆之言:「台灣的法治教育和法治制度落後日本五十年」!台灣人能不深考目前被欺壓、不公正的嚴重司法瑕疵、亂象嗎?

 (2)「人無資格審判人」

瀧川教授在其著作「刑法讀本」裏,主張「人裁判人是一件不合理的制度」(人無資格審判人)。他在日本中央大學所作的演講,介紹了蘇聯大文豪「托爾斯泰」所著的「復活」小說中有一個刑事案件的審判庭情節。

在此一情節裏,承辦案件之合議庭有三位審判法官,其中,審判長在庭上不時拿出身上懷錶,一直在注意與情婦的約會時刻是否將至。一位陪審法官因在開庭審判前晚,與妻子大吵一番,太太晚飯罷煮,隔日開庭審判時,心情仍然悶悶不樂,怒氣未消。而另位受命法官,也因胃潰瘍宿疾,手掌不時放在胃部周圍揉搓不巳。

瀧川教授認為,這三位抱著如此不正常之心理狀態,和不嚴肅、不客觀、不正確的態度,從事對有關被告訴訟權益進行審判程序,其所作的判決要得到「刑期無刑」的公正「自由心証」,不啻是天方夜譚!遂有「人無資格審判人」刑事思想之主張。

也因此一刑事思想的主張,導致其著作「刑法讀本」於一九三三年四月一日受到禁止出版處分。又因貴族院議員菊地武夫嚴責的壓力,文部省次官粟原謙,於同月正式要求當時的京都帝大校長小西重直,對瀧川作出予以「休職」或「免職」的決定。

京大法學部教授會事前也已向校長提出教授全體一致的聲明,託其轉達給東京的文部省當局,其聲明指出:「教授學問研究見解之當否,不是由文部省當局來作判斷,如果執意干預,即將阻礙「學問的自由」,亦將失去大學自治的存在理由」。但文部大臣鳩山一郎仍然執意強行,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發出對瀧川教授休職處分的命令,其結果乃引爆上述「事件概略」的京都帝國大學事件,亦即瀧川幸辰事件。

戰後,因京都大學當局的邀請,瀧川幸辰復職,任京大法學部長並重建法學部,成為刑罰客觀主義學派的宗師【即主張刑罰之重輕量刑,應以「客觀行為」所作的犯罪予以認定,不能以主觀的預防犯罪(如有思想犯之嫌疑,就逕加以論罪處罰)】,後又接任京大校長直至退休。京都大學的傳統民主思潮對戰後日本「法治國家及制度」的建樹及貢獻,有其不可磨滅的歷史一頁(附註:瀧川幸辰之兒子瀧川春雄曾任阪大法學部長,是筆者日本刑法課程的教授)。

 (3)台灣的司法亂象難以言喻

反觀,目前台灣的法官因受過去「黨國體制」時代的國民黨,以不正當、不公平的方法,不擇手段直接或間接逼迫或誘惑(就業或留學有優惠條件),使人在無可奈何的心態下自願或非自願地誤入其組織而成為國民黨的黨員。

目前仍具有國民黨黨籍或其他黨籍或曾有黨籍的法官人數仍佔有70%至80%之多。在如此情況之下,欲建立司法獨立的正常法治國家,只是緣木求魚而已!目前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也只是徒具虛文而巳!

具有黨籍的法官對其所屬之黨團須盡竭誠為其黨服務,人民所期盼法官能遵守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在沒有政治偏頗、政治立場、心態下作公正獨立的審判,也只能望梅止渴!

如同上述曰本京都帝國大學瀧川幸辰教授所言:「人沒有資格審判人」的刑事思想,台灣的法官因具有國民黨黨籍而違反憲法規定,當然更無資格可以行使審判權!因違憲的法官無資格行使神聖的審判權,其所作的判決是無效的,是自始無效,絕對無效,當然無效,而且沒有消滅時效問題(即沒有時效問題之存在)。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件,地方法院法官引用「宋朝史料」(非現實有效判例),替馬英九作脫罪辯護,高等法院本來應以『不改「犯罪事實」,而「變更法條」作出判決(即馬英九有罪)』;然而,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竟然皆判馬英九無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心理狀態顯然有黨派利益考量,其判決是無效的!

同時,檢察官承辦案件應以偵查不公開原則進行程序,卻對媒體洩漏偵查內容,有違「程序上」的瑕疵、錯誤,進而影嚮「實體上」的結果,使「有罪的案件」因遇到窒礙不能進行審判而成為「無罪的結果」,檢察官有涉及犯洩漏國防以外的祕密罪嫌。

台灣如此的司法亂象,人民長久所受訴訟權益的傷害是無法以言語可形容的!

 (4)結論:

台灣人民應站起來,組成有力的團隊,五百四十萬要作主人的力量是強大的,不能自暴自棄,不能袖手旁觀,團結一起出來進行「司法革命」,集體行使正當防衛權,拒絕違憲法官之開庭審判。代表當事人的律師出庭時,應勇敢有魄力地,先問法官是否具有或曾有黨派身分,然後決定接受合憲或拒絕違憲法官的審判。(黃森元/行政法專家)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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