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 星期二

中國配偶來台定居 門檻大降


作者 自由時報
2008/08/26, Tuesday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陸委會昨日指出,內政部已同意放寬中國配偶來台定居財力證明,動產估價由現行四十二萬降至十二萬。

如果陸偶無法提出文件,內政部同意由從事外籍配偶輔導、服務或是相關業務的團體代為出具證明即可。

財力動產估價 減為12萬元

陸委會昨召開委員會議聽取上述報告,這 項鬆綁意味中國配偶將能更方便來台灣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增列「生活無虞」文件,包括「從事大陸配偶輔導、服務或相關業務之立案人民團體、社團法 人或財團法人開立之證明」,讓國內團體可代為陸偶提出;此舉是否變相成「假證明」的管道,考驗內政部後續執行力。

可由團體簽發 恐爆假證明

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昨表示,目前陸偶來台仍然受到一定的配額限制,這部分是否會調整,也需由內政部針對台灣的人口及移民政策做出決定後,才能進行檢討。至於放寬陸偶工作權,將另由勞委會來評估。

內政部日前完成「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昨在陸委會委員會議提出報告。有關實施日程,將在報由行政院核准後即可實施。

劉德勳轉述內政部的報告內容指出,考量部分陸偶並未外出工作,而是在家照顧老人與幼兒,在申請來台定居規定上將兩岸婚姻家庭的收入證明文件,將由現行的每月平均收入需達基本工資二倍,調降為一.一倍。

至於國內動產估價總值,將從現行規定基本工資廿四倍約四十二萬元,降低門檻為十二萬元。至於這十二萬元,內政部指出,是因為嫁娶陸偶的國人,常是載運貨物或計程車司機,而按車子折舊價格計算。

但對不動產估價總值,則在參酌國內房地產實際交易價格後,由原先需超過基本工資二十四倍的四十二萬元,提高修正為八十萬元,因為現行規定並不符合現在的房價趨勢。另並刪除最近一年在國內金融機構需存款超過基本工資二十四倍的證明文件規定,防止仲介業藉機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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